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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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纲的变化可以说是所有科目中最小的,纵观大纲全部内容,除了少数标题改动之外,几乎看不到实质内容的变动。是不是说2016年经济法教材没有发生变化呢?绝不是。下面就和本站小编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教材的修订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三)《证劵法》修订(2014年8月31日)

(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5日)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

(六)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12月4日)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17日)

(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4月8日)

(九)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9月6日)

  补充: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2月11日)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2014年2月11日)

  【拓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免试年度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申请人应当于本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免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