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的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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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公司员工的福利管理办法

第五条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三)停办时间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四)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X******%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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