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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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金融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本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 本行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本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本行竞争能力及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本行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 基本薪酬是本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本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本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 1

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本行的基本薪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六条 绩效薪酬是本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本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本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中长期激励是指本行为满足中长期发展需要,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而建立的超利分成、企业年金等激励机制。

第七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 本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本行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条 本行基本薪酬按月支付,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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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行对全体在册员工部分绩效工资实行延期支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50%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绩效薪酬的35%采取延期等分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3年,绩效薪酬的15%采取期薪方式支付。

本行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绩效薪酬的25%采取延期等分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3年,绩效薪酬的15%采取期薪方式支付。

本行员工绩效薪酬的15%采取期薪方式支付。

上述人员的期薪支付按本行期薪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含离职人员)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审议薪酬制度和政策的执行、考核、结算、审批。 第十八条 管理层组织风险控制、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审计部门(含外聘)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九条 本行有权部门负责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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